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监察机构。
1928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以审查委员会代替了监察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1938年9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要求在敌后区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
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从中央局到县委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作出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1969年7月,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全党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
1993年1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正式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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