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的看,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网严密,违法必罚 菠菜365定位_APPBET365_正版约彩365软件
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自 1960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如 , 该法规定,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这既可防止公务员因为不懂得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无法推辞而有意接受各种报酬或好处的公务员无空可钻。
新加坡刑法典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罪或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防止贪污法》第 5 条至第 14 条又细致规定了代理人、投标人、议员、公共机构成员的受贿罪以及对他们的行贿罪,两部法律一共规定了 15 个罪名,构成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此外,《防止贪污法》还提高了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对教唆犯罪、预备犯罪与共同犯罪进行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公务员惩戒规则》则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部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弥补了《防止贪污法》的不足。
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打击贪污。
新加坡 1988 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布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范围,法院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执行程序等,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主要是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的发生。
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律规定,新加坡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有两种情形,一是每年 7 月 1 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都要填写个人财产申报表;二是每一个官员被政府聘用后,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内容是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包括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官员举债方面,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所负的债务已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
《防止贪污法》第 34 条规定,对于触犯本法的犯罪,不得采为证据,证人不得承担或者允许披露任何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说明任何可能导致其暴露的事项;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可能导致其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将这类材料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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