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澳大利亚推行了“新公共管理”改革,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辅之以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有效防止了该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赴澳学习培训中我们体会到,澳大利亚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推行市场机制的做法,对我国防治“三公领域”(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开放市场。澳大利亚政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公共产品生产,从政府独资的单一模式,转变为政府独资、公私合作、私人企业独资等多元模式。其中,公私合作成为最主要的投资运营模式。以维多利亚州最大的城市公路建设项目——东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总投资39亿澳元,其中政府投资1.6亿澳元,通过银行债券、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私人企业资金37.45亿澳元。项目建成后政府拥有高速公路所有权,私人企业通过收取39年车辆通行费来回收投资、取得收益。这种开放式的多元模式,使政府不再过多地从事具体的生产,减少了事权,也减少了权力腐败的机会。
引入竞争。一是将大多数公共产品纳入政府强制采购的范畴。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程序分为强制采购和非强制采购。非强制采购仅限于利用国际间捐赠、贷款、帮助的资金所实施的采购等,而其他的公共产品只要预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都必须纳入强制采购程序。例如,公共工程类服务预算金额达到600万澳元的,就要纳入强制采购程序。二是对纳入强制采购的大多数产品实行公开招投标。主要有3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是基本形式,选择招标和单一来源仅适用于特殊情形。三是从制度层面规定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创立了二次评标机制,即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商进行审查,第一次评标侧重于审查工作业绩、工程质量、客户反映、诚信状况等,第二次评标侧重于审查财务状况。第一次评标结果要接受第二次评标的审查。 菠菜365定位_APPBET365_正版约彩365软件
阳光运作。一是信息公开透明。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1982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赋予公民和在澳居住的外国人对政府有关事务有充分的知情权。政府有义务通过网站、媒体联络官和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公民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到政府有关部门查阅和索要复印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渠道,获取官方文件和政务信息,并有权对拒不公开的部门提起上诉或提请议会调查。公共产品生产作为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从项目的决策、招投标策略的设计到具体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要向社会公开。二是重视民众监督。学习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澳大利亚监察机构使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和卡片,向公民宣传“什么是腐败”、“腐败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公民发现腐败如何向反腐败机构举报”等内容,以此强化全民监督、防范腐败的意识。这种让阳光照射到公共产品生产的各个角落、不留死角的制度设计,增加了腐败的曝光几率,起到了很好的遏制效果。
监管到位。澳大利亚实行综合、立体监管,采取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外围监督与贴身监督相结合方式。一方面,国家罪案调查局、监察专员公署等监督机构,对包括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在内的各个领域进行广泛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专门派出廉洁审查员和独立审核员对公共项目进行“贴身”监督。其中,廉洁审查员负责监督项目招投标,独立审核员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预算的调整、项目设计的变更,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与此同时,他们不断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将公共项目全过程分为战略测评、商业计划、采购战略、招标决策、服务就绪和收益评估等六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进行独立评审。所有项目只有通过前一阶段的评审,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这种动态的、全过程的跟踪评价,能够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府投资达到预期效果。
对我国防治“三公领域”腐败的启示
在防治思路上,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相结合的原则。在防治“三公领域”腐败问题上,一方面应大力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明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在权力与公共产品生产之间筑起一道制度防火墙;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更加严厉地打击“三公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扫清障碍。
在机制设计上,坚持市场运行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公共产品生产核心是科学设定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我国推行“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可以选择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运行机制的模式,即市场通过平等、公开的竞争形成价格,决定“三公领域”交易项目的进退留转;政府通过制定游戏规则、强化监督制约等,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促进市场机制的有序、规范运作。
在价值取向上,坚持追求经济利益与讲求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始终都涉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衡量问题。在澳大利亚的制度选择中,他们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如,当政府由于财政紧张而无法提供全部公共产品时,允许其他市场主体介入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为民众提供更丰富的公共产品,而不过分强调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所有权以及经济利益;又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坚持“物有所值”原则,不把成本作为唯一的决定因素,而是从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出发,将产品的成熟度、供应商的历史表现(如工作业绩、工程质量、客户反映、诚信状况)等纳入考虑范畴。我国在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也要处理好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对于那些直接关系到民众生产生活的城市公交、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社区卫生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要切实考虑民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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