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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惩治学术腐败的措施及启示



        【信息时间:2012-02-07/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学术腐败行为是指在整个学术体制运行过程中,相关的管理者和评价者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学术站点设立、学术职务评聘、科研经费分配、学术成果评价、学术奖励颁发、学术规章制定、学术刊物运作等过程中。多年来,美国致力学术腐败的治理和预防,取得明显成效。
            制定法律和政策,设立专门的机构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立了遏制学术腐败的系统机制。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1985年国会实施了《健康研究扩展法案》,确立了应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制度框架。该法案规定,对于卫生部资助的研究项目,一经发现有学术不诚信行为,就要没收所获得的项目资金。1986 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宣布了《研究资助和研究合同指导原则》,对有关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指导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1989 年又公布了《发生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机构的责任》。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这份政策文件规定,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资助机构对研究不端行为有最终决定权,但预防、制裁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首先要由研究机构来承担。2005 年 5 月,卫生部宣布了《针对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政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机构设置上,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各层级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 年,卫生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专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是在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方面则制定了另一整套细致的方案。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公布所有的处罚决定,被处罚者的名誉将永远和学术不端联系在一起。作为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该办公室对调查过程的监督评审公正客观,这让他们对指控的处理获得信任。从1994年至2001年间,该办公室已对106个学术不端的科学家做出处罚。
            总体上讲,美国的大学都能对研究不端行为作出迅速反应。一般每所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或研究诚信办公室这样的机构,以方便及时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研究,制定具体学术规范
            美国的许多学者对学术腐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探索抵制学术腐败的方法,以便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参考。美国学者埃克斯坦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术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发表了《与学术欺诈作斗争,走向诚信文化》的研究报告;学者列斯科创建了新学科“剽窃学”,将有关剽窃的研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芝加哥手册》到2003年已经出了第15版,该书对版权所有、合着者对版权的享有、如何正确使用他人的着作或他人尚未正式发表的着作等有明确规定,是目前在国际上应用广泛的权威性参考书。此外,美国的许多专业学会都制定了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规范。
            严把文章的发表关。在美国专业期刊上发表文章必须经过数道严格的关卡。以《科学》杂志为例,论文必须首先由该刊物的审稿委员会审定,没有发现问题,则送交外部专家匿名评议。如果该论文被认为有出现虚假信息风险的,除了常规的审查,还需要再接受新的审查。在新审查阶段,论文作者必须提供全面的原始资料。
            严惩学术腐败行为
            按照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2000年的规定,对于学术腐败行为的惩罚包括:采取适当步骤更改研究记录、提出书面谴责、暂停或终止资助、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研究者的名单等。如涉嫌犯罪,研究机构将把调查结果移交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还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或终止雇用协议。如:2005年,原佛蒙特大学医学院教授波尔曼被发现在1992年到2002年期间,捏造数据申请获得290万美元资金。美国政府为此终身禁止波尔曼申请联邦政府科研基金和参与联邦政府项目,并对波尔曼提起刑事诉讼。波尔曼认罪,同意支付19.9万美元的罚款,被判入狱1年零1天。

            启示与思考:用法律纯洁学术
            美国惩治学术腐败行为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美学术制度的差异,不能盲目学习。美国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对独立,科研资金的分配由同行评议决定,机构内部由科研人员掌握学术权力、行政人员只是提供服务,科研人员有较充分的学术自由,对学术造假的处罚非常严厉,等等。这些制度确保了学术界相对纯洁,有效防止学术腐败的发生。而我国目前存在的学术行政化、学术共同体尚未形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学术腐败难以仅靠行业自律来防治,笔者以为,借鉴他国的做法,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来纯洁学术。
            近年来,针对学术腐败,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及政策,如修订了《科技进步法》,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通过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一些高等院校也相继修订或制定了教师学术道德守则, 从教师的职业道德角度加强其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
            但是,目前,这些规定在执行时力度明显不够,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时不免流于形式。而且,这些规定政出多门、沟通协调不畅,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因此,在我国,防治学术腐败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法》、《科研项目管理法》、《学术评价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学术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对学术腐败行为处罚的行政法律规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强化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并合理构建我国学术腐败行为的刑事治理制度。(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 任永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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